作者:王香闌 來源:勞動午報
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為職工提供各種遭遇飛來橫禍的維權解答。
8月12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天津濱海新區一家公司的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目前已有百余人遇難、數百人受傷。在令人心痛之余,我們也不禁想到,生活中,偶發的小事故其實并不鮮見,那么遭遇飛來橫禍,該怎樣維權?8月14日,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律人士,通過一些案例向大家做一介紹。
保潔被撞成植物人
可依法向雇主索賠
3年前,61歲的陳寶生被沉匯保潔公司雇用,并簽訂雇傭合同,約定他負責打掃公司管理路段的衛生!2012年11月16日早上6點多,他在打掃街道時被車撞傷,路人將他送到醫院,被診斷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廣泛性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等,雖經搶救并住院212天,但一直未醒過來,司法鑒定為顱腦損傷遺留植物狀態,屬一級傷殘、終身完全護理依賴! 陳寶生的兒子陳澤承說。
陳寶生成了植物人,肇事車輛沒有找到,巨額醫療費雖然單位給報銷了一部分,但整個家庭為此遭受巨大損失。陳澤承多次找沉匯保潔公司協商,希望能為父親申請工傷認定,對方卻消極履行義務。后來要求給一些賠償,也遭拒絕。無奈,他替父親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共計90萬元。
保潔公司對此表示:“陳寶生的傷僅在頭部,如果是被車撞傷的,身體應該有多處損傷,可現在身上卻沒有傷,可見他不是在工作時被撞傷的。而且也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在工作期間被車撞傷的,所以他受傷與我們單位無關?紤]到他是公司的雇工,所以才支付了一部分醫療費,單位已經仁至義盡,無法再支付其他費用!
經過核定,陳寶生受傷住院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共計78萬余元。法院認為陳寶生系沉匯保潔公司的雇員,在上班期間被車撞傷,其雇主沉匯保潔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的醫療費,法院判決單位賠償陳寶生42萬元。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的陳劍峰律師介紹,陳寶生在街道上打掃衛生時突遭橫禍被車撞傷,在單位消極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損害了其權益后,有權選擇以雇員的身份向雇主沉匯保潔公司通過民事訴訟進行索賠。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陳寶生的人身損害后果應由誰來擔責。陳寶生是沉匯保潔公司的雇員,他于2012年11月16日早上6點打掃街道時受傷,這個時間段是他的上班時間,打掃街道也是他在從事其崗位工作。單位稱他不是在上班時間被撞傷,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法院認定陳寶生是在工作時間從事崗位工作時受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由此來看,沉匯保潔公司作為陳寶生的雇主,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其賠償后,可以向撞傷陳寶生的車主行使追償權利。
至于法院判決單位只承擔70%的責任,是因為陳寶生作為成年人,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故他對自己所受傷害而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所以法院認定他要自擔30%的費用。
趕路過程中被炸傷
可向爆炸物主索賠
2013年7月23日一早,大學畢業剛找到工作的齊芯蕊,為了上班不遲到走得很急。
從人行橫道過馬路,對面緊臨人行道的是一家汽車裝飾用品店,店家把氣泵等設備放到了人行道上。齊芯蕊途經此店時,“砰”的一聲巨響,氣泵突然爆裂她被炸傷。店內幾個人趕緊出來把她送到醫院,醫生診斷為右手臂右肱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肱三頭肌斷裂。
半個月后出院,接著又一直在門診治療。由于手臂活動受限,齊芯蕊的生活起居均需專人護理,至今尚不能正;顒,無法工作。經鑒定,齊芯蕊已達十級傷殘,且手臂上留下永久疤痕。出院時醫生告訴她,一年左右才能拆除內固定,后續治療費需要約3萬元。
這一飛來橫禍給齊芯蕊的身體和心靈造成難以承受的痛苦,更令她生氣的是,事發后汽車裝飾用品店的李老板只派人到醫院交了兩次住院費共計1.6萬元,當齊芯蕊找他要求支付剩余醫療費、賠償金時遭到拒絕。多次協商未果,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只好將汽車裝飾用品店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老板支付住院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多項賠償。
“這是一起意外事故,又不是我故意炸傷她的,讓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太沒道理了。況且已經幫她交了1.6萬元住院費,我能力有限無錢再付!狈ㄍド,李老板顯得無可奈何。
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齊芯蕊的訴求,判決李老板支付賠償8萬元。
針對此案,陳劍峰介紹,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體權,齊芯蕊路過汽車裝飾用品店時被炸傷,她對此不存在任何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盡管齊芯蕊被炸傷并非是李老板故意造成的,但造成爆炸事故的氣泵是他店內的物品,又違規擺放到了人行道上,所以依法他應當對齊芯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李老板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認為沒道理,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第1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本案中,汽車裝飾用品店的氣泵突然爆裂,造成齊芯蕊被炸成傷殘的嚴重后果,應當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定判決相應賠償,所以李老板的辯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吃飯時遭遇啤酒爆炸
質量問題可索賠廠家
“人要走背字,喝涼水都塞牙!敝钢腋觳采系囊粭l傷疤,蘇授宇說:“去年7月的一天下班回到家,我和家人正吃飯時,放在地上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當時我離酒瓶最近,身上有多處被碎片劃傷,這個傷口有1.5公分深,到醫院看病時,被診斷為右手尺神經斷裂。您說說,這不是飛來橫禍嗎?這啤酒瓶的質量肯定有問題!”
第二天,他給啤酒廠打電話告知自己受傷情況,對方態度特別好,當時就做了記錄。接著又派人到醫院了解詳情,表示需等治療結束后才能處理賠償事宜。
一周后蘇授宇出院,又多次到其他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其右手指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若為右利手應為九級傷殘。在協商賠償數額時,雙方發生分歧,蘇授宇只得提起訴訟,要求啤酒廠支付各項賠償損失20萬元。
對于蘇授宇提交的啤酒瓶碎片及照片,證明涉案啤酒瓶是于2010年制造的,已超過國家規定啤酒瓶使用兩年的年限,該啤酒瓶存在安全隱患及質量問題。啤酒廠的負責人稱:“我們認可這些玻璃碎片是本廠的產品,但國家關于啤酒瓶使用年限的規定是指導性標準,并非強制性的。根據有關部門頒布的關于啤酒瓶使用的通知,當回收使用的瓶子各項技術參數符合生產啤酒的要求時,該酒瓶是可以回收使用的,而對于啤酒瓶是否有質量問題,僅憑肉眼是看不出來的。蘇授宇受傷,沒有證據表明是被我們公司產品的缺陷造成的!
審理后,法院判決啤酒廠賠償蘇授宇16萬余元。
陳劍峰律師介紹,涉案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此案的爭議焦點。涉案啤酒瓶制造于2010年,是啤酒廠的產品,他們對此予以認可。因啤酒瓶是用來盛裝啤酒的,必須能夠承受一定的壓力,隨著使用年限的延長和使用次數的增多,啤酒瓶自身的耐壓能力、抗沖擊能力會隨之減弱,其安全性能也會下降,因此在《GB4544-1996啤酒瓶國家標準》中,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2年左右。雖然這是建議性的規定,但啤酒生產者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在使用回收啤酒瓶時確保其安全,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涉案啤酒瓶已明顯超過了國家標準規定的建議使用期限2年左右,而廠家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啤酒瓶在使用時各項技術參數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標準,所以法院認定涉案啤酒瓶系缺陷產品。依據法律規定,啤酒廠自然要對蘇授宇受傷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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