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香闌 來源:勞動午報
楊雪峰(右)正在指導職工如何依法維權
“單位以我工作表現不好為由,沒與我商量就單方解除了勞動關系,很明顯單位屬于違法解除,但法院卻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判單位向我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賠償一下變成經濟補償,數額差著一倍呢,是不是法院偏袒單位?”拿到判決書時,史東濤很不理解。
輸了官司的服務公司人事部石經理抱怨:“明明是員工陸秀婕自己不辭而別的,現在她倒打一耙,告公司違法辭退她,仲裁、法院都讓我們向她支付經濟補償金。您說說,單位是不是太虧了?”
近日,記者在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采訪時,遇到多起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但仲裁與法院的裁判結果又使員工和單位疑惑不解。對此,該中心的楊雪峰解釋說,這是由于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對離職原因和離職情況說法不一,且均未提供有效證據造成的。此時,法院一般會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來處理。
【案例1】
員工說被單位違法辭退
單位稱員工離職后騙賠
“今年3月11日那天,陳總告訴我公司轉讓后沒有技術主管這個崗位,不讓我繼續工作了。因此,我當天結清工資后離開單位,分明是單位辭退我的!
“公司根本沒有轉讓,只是換了個地方經營,不存在沒有技術主管崗位的情況。從3月12日起,你就沒來上班。此后兩周,音訊皆無。你要是不告單位,還找不到你呢?由于是你主動離職的,依據法律規定不能給你賠償!
法庭上,職工蘇星與單位佢快成修理公司人事部李主任爭辯得不可開交。
原來,蘇星于2006年1月入職該公司。一開始,他只是一個普通修理工。后因努力好學、技術不斷提高,從技師、修理工程師,一步步成長為技術主管。今年3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他申請了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4萬元。接著,雙方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庭審時,雙方對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各執一詞:蘇星認為是單位辭退他的,而單位卻說是蘇星主動離職。
蘇星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提交了一份加蓋公司公章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內容為:“因你從2016年3月12日起一直未來上班,現通知你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甭淇钊掌跒3月25日。
李主任拿過通知書,端詳了一會兒說:“上面的公章確實是真的,但當時公章由公司原來的辦公室趙主任保管。趙主任因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在3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決后雙方已解除了勞動關系,所以,他不可能在3月25日再出具這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彪S后,公司提交一份職工花名冊,證明蘇星的名字一直在花名冊里,并未被單位辭退。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雙方均未就蘇星的離職原因及離職情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視為由公司提出解除,并與蘇星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遂判決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萬元。
【案例2】
公司與員工究竟誰炒誰
都是嘴上說說無實據
2013年6月17日,29歲的史東濤被速訊時代通訊公司招聘為經理助理,入職后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6月16日。
公司老板田經理是東北人,為人豪氣爽快,比史東濤大不了幾歲。由于兩人體形、長相有些相像,同事都以為他們是親戚,很多客戶也常把二人當成哥倆。田經理有時也開玩笑,稱史東濤是他上輩子的兄弟,這一世錯投到其他家庭,通過工作找自己來了。
見老板對史東濤厚愛有加,公司另外兩個股東對他也比較看重,有些不好直接對田經理說的話,經常通過他來轉述。如此一來二去,史東濤儼然成了二老板,田經理不在時,部門負責人都向他匯報工作。
2015年11月,這對“兄弟”鬧掰了。此后,史東濤到仲裁委將公司告了。理由是公司以他表現不好為由,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鑒于這種行為違法,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賠償。
公司不同意,辯稱單位并未辭退史東濤。實際情況是,他從2015年11月1日起未再到單位上班,屬于自行離職!肮居植皇枪珗@,想來就來想走就走,還想要賠償,沒門!”田經理斷然拒絕向史東濤支付任何費用。
經過審理,仲裁委駁回了史東濤的訴求。他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法院庭審時,他提交了一份2016年1月16日與田經理的手機通話錄音,其內容為:
史東濤:咱們公司這幾天發工資時要發年終獎了吧?你跟財務說說,讓他們直接打我工資卡里吧。
田經理:你沒干滿一年,應該不會有年終獎。
史東濤:我工作到10月底,怎么也得給一半吧?
田經理:我問問人事,看這種情況是怎么規定的。
史東濤:給不給還不是你一句話的事兒?我伺候你兩年多,最后卻落了個表現不好。你說說,我哪兒表現不好了,你辭我得有個說法、有個交代吧?
田經理:你那說法可厲害了,你都另立門戶了,你比我這經理還有本事。
史東濤:我還是那句話,上班時我對你忠心耿耿,你二話不說就把我辭了,合適嗎?
接下來是一分多鐘的空白,然后是電話掛斷的聲音。
此外,雙方還分別提交了內容相同的勞動合同文本。
法院認為,在勞動合同的解除方面,史東濤主張田經理口頭將其辭退,但他提交的手機通話錄音,內容并未顯示有公司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內容。在雙方勞動關系確實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因史東濤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而單位僅口頭主張是史東濤主動離職,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佐證,所以法院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向史東濤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5萬元。
【案例3】
辭職辭退自說自話
均無證據算協商離職
“陸秀婕是公司行政部文員,2014年4月招進來的,過了一個月的試用期后,單位與她簽訂了兩年勞動合同!狈⻊展救耸虏渴浝碚f,公司給新員工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時,陸秀婕提出她在老家已繳納了社保,不用公司再給她繳費。公司研究后同意每月向其支付一定的補償。
石經理說:“2015年12月1日,陸秀婕當天未來上班,也未請假。當時,她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正在外地開會,其他人對此事沒在意。幾天后,才知道她突然辭職了。我們公司近期經營困難效益不好,從2015年6月起有幾個月不能按時發放工資。陸秀婕曾寫過申請,表示家庭生活困難,父母正在住院急需用錢,公司領導很同情她,破例單獨為她發放了工資。她還感動地哭了。沒想到,她竟不辭而別!
令石經理和單位領導氣憤地是,不久竟收到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通知書:陸秀婕把單位告了,稱服務公司違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二倍賠償。
庭審時,石經理認為陸秀婕不辭而別,倒打一耙,并提交考勤表予以證明。陸秀婕則強調說,是公司通知她因效益不好要解除勞動合同,她是被單位無故辭退的。同時,提交了勞動合同、工資卡明細作為證據。最后,仲裁委裁決單位向其支付6200元。
單位不服,到法院提起訴訟,雙方未提交新證據。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陸秀婕主張被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未就此提供相應的證據,而服務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對方是不辭而別、主動離職的,所以視為由公司提出解除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遂作出與裁決一致的判決。
離職原因說法矛盾
按協商一致處分
上述三起勞動爭議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在離職原因上,員工認為是被單位違法辭退的,要求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二倍賠償。而單位認為是員工主動辭職的,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同時,雙方都沒有有效的證據佐證自己的主張。
對此,楊雪峰解釋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發生爭議后,如果雙方勞動關系確已解除,但對解除原因說法矛盾,又無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支持各自的主張時,法官會先明示勞動者,是否將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賠償的訴求變更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若勞動者不堅持其主張,法院一般會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來處理,即判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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